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4民初1873号

原告: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林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林西县。

被告:***,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林西县。

原告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盖群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