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4民初1873号
原告: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林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林西县。
被告:***,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林西县。
原告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盖群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