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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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424民初2763号
原告: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蒋国存,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静国艳,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林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春,女,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林西县。
被告:***,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林西县。
原告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静国艳、周继春,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的取暖费15090.00元,并支付滞纳金(以实际发生天数为计算标准,取暖费总额的日3‰收);二、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为被告供热,被告取暖面积为80.4平米,2009年10月15日-2010年4月15日欠费金额1010.00元、2010年10月15日-2011年4月15日欠费金额1510.00元、2011年10月15日-2012年4月15日欠费金额1010.00元、2012年10月15日-2013年4月15日欠费金额1510.00元、2013年10月15日-2018年4月15日欠费金额10050.00元,被告欠我公司取暖费合计15090.00元,此款经多次催缴,被告拒不给付,现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裁决。
被告辩称,供暖属实,取暖费数额不对,供暖期间我交过一部分费用,但票据丢失了。被告供暖不达标,热力公司一直没有解决,如果能解决,同意交纳取暖费。
经审理查明,林西镇老百货家属楼2单元102室的房屋所有权人系被告***,2009-2018年期间,原告为该房屋提供供热服务,此期间的取暖费部分未交纳,包括2009年10月15日-2010年4月15日欠付1010.00元;2010年10月15日-2011年4月15日欠付1510.00元;2011年10月15日-2012年4月15日欠付1010.00元;2012年10月15日-2013年4月15日欠付1510.00元;2013年10月15日-2018年4月15日期间的取暖费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事实供热合同关系,原告供暖义务履行完毕,被告应给付取暖费。被告认为供热服务不达标及交纳过部分取暖费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放弃主张滞纳金,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取暖费1509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逾期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盖群芳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