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4民初2456号 原告: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林西县林西镇南街富源小区对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告:***,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林西县。 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8506×××× 原告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