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4民初2456号
原告: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林西县林西镇南街富源小区对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告:***,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林西县。
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8506××××
原告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西县顺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