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克林斯普装饰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秀洲民二初字第234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镇杨家弄92号。
被告:浙江嘉兴克林斯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西路昌盛路口。
法定代表人:沈月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嘉兴克林斯普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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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