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0830民初468号
原告:安徽蓝润正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汊路北侧经七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62776462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寅寺镇政府驻地(精细化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FBUM83R。
法定代表人:马海洋,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蓝润正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徽蓝润正华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8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60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起;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止2021年12月29日起诉时本息暂计304064元;2.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2月24日-2019年9月24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10份,被告向原告采购自动化仪表等设备,货款及技术服务费共计7012760元。其中,2019年2月24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金额4800000元,质量保证金5%即240000元,在货到现场安装调试正常运转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付清。2019年3月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金额410000元,质量保证金5%即20500元,在货到现场安装调试正常运转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付清。2019年9月24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金额28000元,合同签订预付50%服务人员进现场,服务结束后付清50%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货、技术服务等义务。2019年9月5日,原告供应的上述设备全部安装调试正常运转验收合格。2019年9月24日签订的最后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也于2019年10月14日履行完技术服务。上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已给付原告货款6724260元,至今仍欠货款、技术服务费288500元未能给付。其中,被告应于2019年9月24日签订合同时预付技术服务费14000元,于2019年10月14日服务结束时给付技术服务费14000元,于2020年9月4日质保期12个月期满时给付质保金2605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蓝润正华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32200元及诉讼费1465元;
二、被告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则原告安徽蓝润正华电子有限公司有权自被告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约之日起,要求被告就未支付的下余全部货款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被告山东洲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货款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
三、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原告安徽蓝润正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满冬利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