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2民初1394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煜,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粮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37384838Q。
法定代表人:周庆林,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欣,河北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汇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
被告:康树仓,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康树良,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与三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河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树仓、康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94元,减半收取计3847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周四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