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三执字第003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三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1546元(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工资报酬共计31173元,诉讼费5元,执行费36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