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

某某诉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民一初字第0041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芜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行政主管。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财务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