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三执字第000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临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行政主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三劳人仲第0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8862.77元(其中工资44462.45元、经济补偿金33333.32元、执行费106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