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59号
原告:淄博联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樱红路2号中房起跑线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穗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区天工路285弄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玉溪西美西节能减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桂山路32号4-1。
法定代表人:**(LIFENG)。
被告: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勐省镇勐省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联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穗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玉溪西美西节能减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淄博联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联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淄博联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宓
审判员 ***
审判员 易 嘉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匀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