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临沂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6执459号
申请人:临沂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临工路100号1205-0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经十七路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临沂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