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18861号
原告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62.5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秋晨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