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18861号之一
原告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62.5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秋晨
法官助理 赵 磊 书 记 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