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费新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36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路****。
法定代表人:陈纪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新弟,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亿家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包水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古松路**/div>
法定代表人:袁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费新弟、上海亿家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9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毛 焱
审判员 钱文珍
审判员 蒋庆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