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9334号
原告:苏州资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25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古松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苏州资丰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资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资丰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资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