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资丰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9334号 原告:苏州资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25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古松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苏州资丰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资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资丰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资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