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7545号之一 申请人:***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37号7号楼1532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申请人: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古松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