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绿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绿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高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捷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91民初438号
原告:***市绿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市府东大街3号府东福源里小区4号楼2单元205室。
法定代表人:祝久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明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高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站前西大街12号九鼎写字楼1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捷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市绿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高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捷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市绿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绿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12元,减半收取4856元,由***市绿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