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执1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0日做出的昆仲裁【2015】316号裁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支付807032.45元,剩余款项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01执1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