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民初1593号
原告: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昆明市白塔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疆,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俐,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先锋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江东花城66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与被告云南先锋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以本案系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总包合同中的一部分,应与(2016)云01民初1595号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并审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有合理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61.00元,全部退还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
审判长田庄
审判员朱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