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昆非执字第83-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泰阁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昆仲裁(2014)165号裁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4)165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