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昆明泰阁电器有限公司与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昆非执字第83-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泰阁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昆仲裁(2014)165号裁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4)165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