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142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兴中路156号4栋1102。
法定代表人:唐新文。
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中路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崇斌。
被执行人:曾德军,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关于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民终25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2)粤0113执14236号案执行。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32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2022年9月14日)1996.75元,并缴纳执行费4819.9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德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曾德军限期履行,但曾德军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曾德军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德军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曾德军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曾德军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曾德军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曾德军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对广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执行完毕方式处理。
二、本院(2022)粤0113执14236号案终结本次对曾德军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曾德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黎碧云
审判员  张志宏
审判员  许 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