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06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鑫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旧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廊坊鑫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津0106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4050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341元。执行费7441元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