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4民初3942号
原告:廊坊鑫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世坤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邵杰,职务:经理。
原告廊坊鑫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朗世坤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廊坊鑫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将位于承德市滦平县金山岭长城的游客中心外墙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
朗世坤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存在协议管辖条款,请求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外墙装饰工程合同》,该合同性质为装饰装修合同,该合同第一十条第二项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发包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朗世坤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