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沪0116民初15860号
原告:上海森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大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森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大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大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森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4,717.5元(以下币种同),此款应于2019年1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大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月6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森磊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4万元;
三、原告上海森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6,167元,由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大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应于2019年1月6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