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21执恢1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南石门村东。
负责人:张士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城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许贵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邢台市亨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实际执行到位19300元,剩余货款及违约金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线索。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商品混凝土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银梁
审判员  李会军
审判员  徐延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立敏
书记员    梁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