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

晋州市宏发免烧砖厂、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83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宏发免烧砖厂,住所地晋州市侯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183600124990。
法定代表人:姜增喜,职位。
被执行人: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111066-X。
法定代表人:徐贵通,职位。
本院在执行晋州市亨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经法院采取“四查两报”的执行手段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江深
审 判 员  黄趁锁
人民陪审员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刘 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趁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