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1312号
原告:***亨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县建设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6011111066X0。
法定代表人:许贵通,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晓鹏、刘景,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胜利北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7390505M。
法定代表人:刘庆昌,经理。
***亨通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北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向***亨通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亨通建筑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亨通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成晓鹏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亨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吕国辉
审 判 员 王良杰
人民陪审员 赵国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康景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