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辖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432号。
法定代表人:张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审第三人: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城建设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许贵通,董事长。
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民初3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合同,亦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更非被上诉人所述的其在司家营铁矿施工过程中挂靠我公司,本案应为一般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审裁定未经审查即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在河北省滦州市,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芳
审判员 高淑芳
审判员 沈荣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