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执1717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晶里市政公司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甘肃誉美红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金冶里纸张中心商用**。
法定代表人赵雪靖,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誉美红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誉美红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将剩余案件款8508元交至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甘0302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永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