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天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19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忠,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平泉市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平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兴平中路西侧玉宇明珠广场小区商M(11#)-2号。

法定代表人:翟化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兵,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21)冀082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21)冀082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4.00元,减半收取1302.0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4.00元,减半收取130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亚平

审 判 员 张智慧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东慧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