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天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8民终1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兴平街**。
法定代表人:翟化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武云,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河北省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龙,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平泉市。
上诉人****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冀0823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遗漏当事人,应追加孙耀军、秦宝林参加诉讼,查清谁是实际承包人,是否存在合伙法律关系,支取工程款去向及用途,确定履行返还义务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3民初4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邓立波
审判员  于相成
审判员  郭雅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