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民初739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市。487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泉市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82375240071X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定于2021年3月30日9时开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62.00元,减半收取为83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