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251号
原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珠广场小区商M-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职工。
被告:平泉华港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平泉镇南岭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泉华港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