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冀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民初299号
原告:河北冀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85号瑞城广场8号楼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16114425。
法定代表人:李红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永飞,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星,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2321号2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014232429。
法定代表人:宋建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信工路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004017511399。
法定代表人:杨建立,该学院院长。
原告河北冀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北冀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9607.50元及利息17439.24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8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在欠付被告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供热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被告***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新建电锅炉房配套管网安装工程,包工包料,合同总价为449800元,如工程确实需要变化或新增加工作内容的单价执行合同附件预算单价,增加的费用随工程款支付。2015年7月30日工程开工,2015年9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工程最终结算价格为474547.50元。工程竣工后,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但被告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就拒绝进行支付。截至目前,被告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还欠原告工程款89607.50元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冀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与被告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供热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诉讼”。因工程项目所在地明确载明为“***”,故当事人已明确约定仲裁纠纷解决方式,除非具备无效条款,否则应当予以遵守,本案未有证据证明仲裁条款无效,故原告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本院释明,原告河北冀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坚持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冀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雪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范家宏
书记员封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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