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河北冀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6民初160-2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原告:***,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原告:***,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镇沙河村。
原告:左富苓,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镇沙河村。
原告:***,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镇沙河村。
原告:**,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冀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大街***号国富华庭*号楼裙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虎,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46岁,住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清波,男,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
原告***、**成、***、左富苓、***、**与被告河北冀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成、左富苓、**、***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左富苓、**、***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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