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

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82民初3177号

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丹阳街60号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鹏壮,199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安装质保款14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70元,合计161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鹏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6月10日签订《电(扶)梯安装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电梯15台,安装总价354000元,电梯安装完毕、厂检合格后30天内支付95%,预留5%计17700元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的,应承担10%的违约金。现质保期已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扶)梯安装承揽合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质保金14700元,违约1470元,合计161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元,由被告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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