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19819号
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丹阳街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宇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区双峰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骆建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宇舶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保全费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