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3579号
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阳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