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

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3579号

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阳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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