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14623号
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丹阳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协欣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工业区丹晨一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协欣玩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