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9462号
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丹阳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航,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75元,由原告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滨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