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民二初字第1697-2号
原告: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栋。
被告: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宝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1元,减半收取4740元,由原告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