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朗孚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财保8号

申请人:河北朗孚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石正路24号华北灯具城A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329791397M。

法定代表人:赵培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为民西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31402599M。

法定代表人:王金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朗孚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73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金额为106737.5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673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54元,由河北朗孚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