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1985号

申请人: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为民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金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二,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芝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芝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或者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香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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