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8民初275号
原告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信用代码91130638662231406H,地址雄县米北工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辉,男,1987年1月21日生,住雄县。
原告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