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38民初2号
原告: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米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662231406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雄县。
7013。
原告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化丹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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