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38民初710号 原告: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662231406H。 住所地:河北省雄县米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原告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县顺财公司)与被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雄县顺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99195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经常购买原告的塑料管材,至2019年8月4日被告仍下欠原告货款99195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8月12日之前付清,但被告却分文未还。为此诉至贯院,请依法裁决。 **发在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雄县顺财公司经营生产销售塑料管道、管件等,被告**发多次向原告购买塑料管材,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2019年8月4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发在打印的欠条上签字捺印,欠条载明“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更好地与你保持长期有好的业务往来。敬请查对核实应付货款,截止到2019年08月04日,今欠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管材货款:玖万玖仟壹佰玖拾伍元零肆分整(¥99195.04元),此价格不含税价,如果含税价加13%,如无异议请签字(签字有效)。欠款人同意于2019年08月12日前还清所有欠款,按时一次性付清。欠款人签字**发身份证号:1304321986××××××××欠款人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之后被告并未依约付款。原告在逾期后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欠条原件、**发身份证复印件、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可以确认原告雄县顺财公司与被告**发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该欠条同时可表明原告作为卖方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发作为买方则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其未能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支付相应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发给付所欠货款99195元并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应予保护。被告**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99195元及利息损失(以所欠货款9919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被告**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回单交回一审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容城支行,户名: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4×××11,汇款时请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