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3577号
原告:云南海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76578769H
法定代表人:王颖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南涧彝族自治县无量山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926015248244H
法定代表人:查永清
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
被告:云南中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29246372J
法定代表人:梁翼洲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A座A060A、A0601、A0602
原告云南海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公司”)诉被告南涧彝族自治县无量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无量山政府”)、被告云南中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
原告海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69631.3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25日,被告无量山政府(采购人)委托被告中南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就南涧县无量山镇人民政府自燃式生活垃圾热解净化设备采购项目对外公开招标,原告获悉后参与投标。2019年4月18日,被告无量山政府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发布登记,确认原告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次日,被告无量山政府向原告发出《成交通知书》。2019年4月22日,原告分别与北京志清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志清宇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订立《南涧县无量山镇人民政府自燃式生活垃圾热解净化设备委托生产合同》,合同总额分别为1349334元、500000元,后因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分别向两公司支付违约金404800元、150000元。2019年5月20日,被告无量山政府及南涧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发布《废标公告》(该公告以互联网发布形式发布,并未通知原告〕,认为上述项目因发布采购招标公告时间未满五个工作日,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2019年5月22日,原告不服上述决定,依法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9年6月20日,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上述决定法律依据不足,撤销了上述废标决定。2019年5月30日,被告无量山政府再次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采购项目再次招标。原告认为废标决定已被撤销,遂书面函告被告停止招标,但被告未同意,现该采购项目已由他人成交。因两被告的违规行为,导致原告中标后又被废标,形成投标成本等直接损失及丧失交易机会等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两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
被告无量山政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无量山政府的住所地以及本次合同履行地均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双方也未对本次纠纷的管辖法院作出特别约定,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才是对此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据此,被告无量山政府依法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大理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被告无量山政府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的政府采购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向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该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据此合同产生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解决,但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属于约定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之规定,现双方当事人未针对仲裁条款达成补充协议,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效,原告可以就双方的纠纷向法院起诉。至于法院的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审理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昆明市西山区,被告无量山政府的住所地在大理州南涧县,且招标公告中已经约定了交货地点为无量山镇,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该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南涧县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南涧彝族自治县无量山镇人民政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然后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媛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