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交投远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22民初242号 原告:***,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男,200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女,200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南江县交投远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6M6A89J,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4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江县交投远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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