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原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原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丽江荣益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24民初245号之二 原告:云南原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N187Y9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锦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江荣益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4MA6PAKEX9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大兴镇朝阳××路××号。 原告云南原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江荣益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已明确告知原告应自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原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原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