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德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胜鼎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302执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陕西胜鼎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眉县首。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胜鼎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2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8800元、执行费363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的银行账户。除此之外,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传统查控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结果,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全部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常艳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